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

第九条

理财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产品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完善,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集中度管理,认购和赎回限制,出现对投资者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的应对措施,对巨额赎回的监测、管控和评估; (二)投资组合的事前评估,对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下限,对低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上限,投资资产的集中度限制,高风险资产的投资限制; (三)压力测试; (四)应急计划。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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