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理财公司应当将理财产品总体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纳入理财业务年度报告,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理财公司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和措施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理财公司应当将理财产品总体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纳入理财业务年度报告,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理财公司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和措施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