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方合作行为持续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包括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和理财产品代销机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应当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