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
第三十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理财产品估值,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的估值管理。 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理财公司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理财产品估值,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的估值管理。 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理财公司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