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

第三十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理财产品估值,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的估值管理。 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理财公司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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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