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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