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