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

第二十九条

理财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连续持有少于7日的开放式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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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