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第二十九条理财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连续持有少于7日的开放式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