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理财公司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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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