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

第二十五条

理财公司应当对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确保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该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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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