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
第二十四条
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理财产品认购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分析评估大额认购申请。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理财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理财公司可以采取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认购风险应对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
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理财产品认购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分析评估大额认购申请。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理财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理财公司可以采取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认购风险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