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投资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天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认购和赎回安排等参照银保监会关于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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