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投资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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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