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投资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还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 (一)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二)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