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投资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该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流动性风险应对安排。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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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