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理财公司应当制定并定期测试、完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审慎评估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可能影响。应急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等。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
理财公司应当制定并定期测试、完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审慎评估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可能影响。应急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