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并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被评级财务公司及其集团母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和机构披露。财务公司应严格限定评级结果用途,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行为。

制定机关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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