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评级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一条
监管评级下调不改变财务公司已获批的业务资格,但限制相关业务的开展。
对于同业拆借、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评级要求时,原存量业务不受影响,但不得新增。
对于票据承兑、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评级要求时,原存量客户对应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日该项业务余额,财务公司不得为其他成员单位新增办理上述业务。
对于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评级要求时,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日对应业务余额。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