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督促财务公司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实现问题应改尽改。财务公司不能按照监管要求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进度严重落后于整改计划的,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监管评级中按照评级调整事项的要求下调一个评定档次,如连续两年未完成整改的下调两个评定档次,以此类推,最低可下调至3B级。

制定机关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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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