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被评级财务公司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申请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一)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管理出现重大变化;
(二)核心监管指标出现重大变化;
(三)报送监管数据严重不实,或存在严重财务造假;
(四)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涉刑业内案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出现流动性困境、信用危机等严重风险事件;
(六)出现严重不良舆情引发声誉风险事件;
(七)风险处置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财务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八)监管部门认定对财务公司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管评级动态调整应履行初评、复评、审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和档案归集等程序。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