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将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财务公司通报,并在通报中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财务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通报财务公司所属集团,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