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第八条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适用于并表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集团。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