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八条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适用于并表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集团。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