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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