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