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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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