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相关信息。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