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和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