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和相关资本监管要求。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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