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