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