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和重要附属公司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