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和重要附属公司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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