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对该附属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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