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对该附属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