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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