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