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按季度披露。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规模、构成、期限等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披露事项按照要求定期披露。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按季度披露。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规模、构成、期限等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披露事项按照要求定期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