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公开性和可访问性,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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