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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