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