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季度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报告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如遇影响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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