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季度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报告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如遇影响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报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