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能够在处置阶段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