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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