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