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第十七条符合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监管资本,在满足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的情况下,可全额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