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

第十七条

符合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监管资本,在满足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的情况下,可全额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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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