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

第十六条

下列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统称除外负债): (一)受保存款。 (二)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存款。 (三)衍生品负债。 (四)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如结构性票据等。 (五)非合同产生的负债,如应付税金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难以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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