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以外,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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