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以外,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以外,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