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