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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