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第十二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和杠杆率监管规定计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