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计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及扣除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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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