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第十一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计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及扣除项。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