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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