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