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