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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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