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