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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