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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