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