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案件处理第四十五条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