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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