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