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案件处理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