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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