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案件处理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