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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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